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都是我國刑法中的犯罪行為,但它們的劃分是不同的。
尋釁滋事罪:
- 主觀上,犯罪人必須是故意的,即有明確的故意行為。
- 客觀上,犯罪人必須是在公共場合或者他人家中,進行了引起公眾不滿或者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
- 犯罪人的行為應該是輕微的,不能造成嚴重后果。
故意傷害罪:
- 主觀上,犯罪人必須是故意的,即有明確的故意行為。
- 客觀上,犯罪人必須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包括輕傷、重傷和特別重傷。
- 犯罪人的行為應該是有一定的危害性的,即對他人身體造成了一定的傷害。
一言以蔽之,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劃分主要是基于犯罪人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的危害程度。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