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1條規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是指國家機關、軍隊、國營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職務上的需要接觸國家秘密,明知是國家秘密而故意泄露或者提供給他人的行為。
在認定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時,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 泄露的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
國家秘密是指國家機關、軍隊、國營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掌握的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項,未經授權不得對外公開的信息。因此,泄露的信息必須符合國家秘密的定義。
- 泄露的行為是否故意
泄露國家秘密必須是故意的,即明知是國家秘密而故意泄露或者提供給他人。如果是因為疏忽或者其他原因導致的泄露,就不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
- 泄露的人員是否具有特定身份
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只適用于國家機關、軍隊、國營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因職務上的需要接觸國家秘密的人員。如果是普通民眾泄露了國家秘密,就不構成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