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地方立法和行政法規的審查程序如下:
- 地方立法和行政法規制定機關應當將制定的草案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地方立法和行政法規草案進行審查,如果審查認為草案違反憲法、法律或者有其他嚴重問題的,可以要求地方立法和行政法規制定機關修改或者撤回草案。
- 地方立法和行政法規制定機關應當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要求修改草案,并將修改后的草案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修改后的草案再次進行審查,如果審查認為草案符合憲法、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可以批準草案。
- 地方立法和行政法規制定機關應當在批準后的規定期限內將地方立法和行政法規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