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全國人大)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對于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特區)的制度進行決策有以下幾個步驟:
- 全國人大常委會(以下簡稱常委會)對特區的制度進行立法
特區的制度由常委會制定,由全國人大授權。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和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規定了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運作方式。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的最高法律。
- 特區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全國人大代表產生
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由全國人大代表產生。具體方式為: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由特別行政區的代表提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特別行政區的主要官員由特別行政區的代表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
- 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對特區的制度進行監督
全國人大代表可以對特別行政區的制度進行監督。全國人大代表可以提出關于特別行政區的制度和政策的建議,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特別行政區的工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