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的行政爭議解決方式,其規定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來進行。
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向同級或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要求對該行政行為進行重新審查、改正或撤銷的行政爭議解決方式。
行政復議法規定,當事人在收到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可以向同級或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
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對該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改正或撤銷的行政爭議解決方式。
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收到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行政訴訟申請之日起7日內向被告行政機關送達起訴狀副本,并通知被告行政機關在15日內作出答辯。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之日起60日內作出判決或裁定,并告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