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委托代理撤銷后,代理人就不再具有代表委托人進行訴訟或仲裁的權利。撤銷委托是指委托人主動解除或終止委托關系,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繼續履行代理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委托代理撤銷后,代理人不得再代表委托人進行訴訟。這意味著代理人失去了代表委托人進行法律程序的權利。
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委托代理撤銷后,代理人仍然可以代表委托人進行仲裁。這是因為仲裁程序相對于訴訟程序而言,更加靈活和自由。仲裁是一種由當事人自愿選擇的爭議解決方式,因此即使委托代理關系解除,代理人仍然可以在仲裁程序中代表委托人進行爭議解決。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代理人在委托代理撤銷后仍然具有代表委托人進行仲裁的權利,但委托人也可以隨時撤銷代理人的仲裁授權。委托人可以通過書面通知或其他形式告知仲裁機構和對方當事人,撤銷代理人的仲裁授權。
總的來說,一般情況下,委托代理撤銷后,代理人失去了代表委托人進行訴訟的權利,但仍然可以代表委托人進行仲裁。委托人也有權隨時撤銷代理人的仲裁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