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的規定,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的撤銷期限是三個月。在這三個月內,當事人可以自愿撤銷其已經作出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恢復原狀。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期限的計算方式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之日起計算。如果超過了三個月的撤銷期限,當事人就無法再行撤銷該法律行為。
撤銷的條件:
- 撤銷必須是當事人自愿的,不能是被迫的。
- 撤銷必須是對整個法律行為的撤銷,不能只是對其中的某一部分內容進行撤銷。
- 撤銷必須是恢復原狀的,即當事人必須將雙方在該法律行為下所得到的利益全部歸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有些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是不能撤銷的,比如依法成立的遺囑、贈與等。
總的來說,當事人在作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后,應當及時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并在撤銷期限內如實評估自己的意愿,如有需要,及時采取撤銷行為,以免錯失撤銷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