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是指尚未經過法院審判或仲裁機構裁決確認的法律行為。這類法律行為的效力存在不確定性,因此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可能會引發爭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仲裁裁決書。然而,對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由于其尚未經過法院審判或仲裁機構裁決確認,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是不能被強制執行的。
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可以被強制執行。這意味著,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可以約定一方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即使該法律行為尚未經過法院審判或仲裁機構裁決確認。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可以被強制執行,如果該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仍然不能得到法律保護。因此,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應當謹慎考慮約定效力待定法律行為的強制執行情況,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言以蔽之,一般情況下,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被強制執行。但在特定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可以被強制執行,前提是該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