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依法主動或被動地解除或廢止其已經成立的法律行為。對于合同而言,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發生是否會導致合同無效,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變更或者終止有撤銷權的,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并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如果當事人行使了撤銷權,根據撤銷的效果,合同可以被撤銷或者部分無效。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可以導致合同無效的情況包括:
- 當事人之間存在重大誤解,導致合同成立時實際意思不一致的;
-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的;
- 一方利用對方的困境、不足之處,訂立合同明顯不公平的;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在以上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撤銷合同,使合同無效。撤銷合同后,雙方應當返還已經履行的義務,恢復各自原有的權利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則喪失撤銷權。
總的來說,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發生可以導致合同無效,具體是否無效需要根據撤銷的原因和法律規定來判斷。當事人在行使撤銷權時應當注意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避免違法或無效的結果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