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的撤銷權是指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的具有行政效力的行政行為,依法予以撤銷的權力。行政機關行使撤銷權時,是否會導致損害賠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首先,行政機關行使撤銷權應當依法進行,即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條件。如果行政機關在行使撤銷權的過程中違反了法定程序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導致被撤銷的行政行為產生了損害,那么相關的損害賠償責任可能會產生。
其次,行政機關行使撤銷權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對于違法、違規的行政行為進行糾正。如果行政機關在依法行使撤銷權的過程中,對于被撤銷的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造成了損害,但這種損害是合法合理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那么一般不會承擔賠償責任。
最后,如果行政機關在行使撤銷權時造成了被撤銷行為的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損害,且該損害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行政機關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在撤銷行政行為時,如果事后依法補救了損害,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責任。
一言以蔽之,行政機關行使撤銷權的行為是否會導致損害賠償,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行政機關在行使撤銷權時應當依法進行,如果違反了法定程序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導致損害的產生,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如果損害是合法合理的,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行政機關事后依法補救了損害,可能會減輕或者免除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