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民法總則的規定,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違背法律規定或者違背公序良俗,沒有法律效力的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通常是由于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違背了公序良俗的原則。
對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不會導致違約責任。因為無效的行為本身就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所以當事人無法依據這種行為來主張權益或者要求對方承擔責任。
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如果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當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無效的,但仍然以此行為為依據與他人訂立合同,那么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是因為當事人在明知或者應當明知自己的行為無效的情況下,仍然以此行為為依據與他人訂立合同,就構成了惡意欺詐行為。
因此,對于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一般情況下不會導致違約責任。但如果當事人明知或者應當明知自己的行為是無效的,卻以此行為為依據與他人訂立合同,那么當事人將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