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了解,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并不受到公證機關確認的限制。公證機關的職責主要是對公證事項進行證明和記錄,而不是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進行確認。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通常是根據法律規定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來確定的。例如,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前提。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民事法律行為就會生效,無需經過公證機關的確認。
然而,有些特定的法律行為可能需要經過公證的程序來增加證明力。例如,房屋買賣合同可以選擇在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公證機關會對合同的簽訂過程進行記錄和證明,以增加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證據力。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規定了必須經過公證機關確認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涉及國際貿易或涉外婚姻的文件可能需要經過公證機關的確認,以確保其在國際上的法律效力。
總的來說,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通常不受公證機關確認的限制,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公證機關的確認可以增加法律行為的證明力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