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是可以被終止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通過撤銷、解除、變更等方式進行終止。
首先,撤銷是一種終止民事法律行為的方式。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自愿的方式,通過撤銷協議或合同來終止已經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撤銷的要件包括當事人之間的一致意見、撤銷的方式和撤銷的時效等。撤銷的效力是追溯到民事法律行為成立之日起,使其失效。
其次,解除也是一種終止民事法律行為的方式。解除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因為一方違約或者其他原因,解除已經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解除的要件包括解除的原因、解除的方式和解除的效力等。解除的效力是從解除生效之日起,使民事法律行為失效。
此外,變更也是終止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方式。變更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已經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進行修改或者變更。變更的要件包括變更的內容、變更的方式和變更的效力等。變更的效力是從變更生效之日起,使民事法律行為按照變更后的內容執行。
一言以蔽之,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通過撤銷、解除、變更等方式進行終止。當事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終止方式,并遵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