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的合同法規定,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解釋或解讀方式時,另一方可以有權撤銷合同。具體來說,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合同的成立應當基于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則。如果一方在合同的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解釋或解讀方式,就可能違反了這些原則,導致合同的成立存在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受到不當解釋的一方可以依據合同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要求撤銷合同。根據該條款,當合同的成立存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等情形時,受到損害的一方有權要求撤銷合同。因此,如果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解釋或解讀方式,導致對方受到了重大誤解或欺詐,受到損害的一方就可以依法要求撤銷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撤銷合同的請求必須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合同存在瑕疵的時候,及時行使撤銷權利。如果受到不當解釋的一方在發現問題后沒有及時提出撤銷請求,可能會被認定為放棄了該權利。
一言以蔽之,根據中國的合同法規定,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解釋或解讀方式時,另一方可以有權撤銷合同。受到不當解釋的一方可以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要求撤銷合同,并在合理的時間內提出撤銷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