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爭議解決條款時,另一方有權要求撤銷合同。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應當是合法、有效的,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一方在合同中使用了不當的爭議解決條款,例如采用了不公平的仲裁機構、排除了一方的合法權益等,另一方可以主張該條款無效。
在這種情況下,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提出異議:另一方可以在合同成立后及時提出異議,指出不當的爭議解決條款,并要求撤銷該條款。
- 協商解決:雙方可以協商解決爭議解決條款的問題,盡量達成一致意見。
- 訴諸法律:如果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不當的爭議解決條款。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時明知對方在意思表示中存在錯誤,卻故意接受該意思表示,那么該方不能主張撤銷合同。因此,在發現不當的爭議解決條款時,另一方應盡快采取行動,以免被認定為接受了該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