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的合同法規定,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保留或轉讓條款時,另一方有權利撤銷合同。具體來說,如果一方在合同中使用了不當的保留條款,即在合同中規定了一方可以隨時撤銷合同的權利,這被認為是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
根據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一致意思表示的一致意見所訂立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因此,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保留條款時,這實際上違反了合同法的原則。
此外,如果一方在合同中使用了不當的轉讓條款,即在合同中規定了一方可以隨意轉讓合同的權利,這同樣被視為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的轉讓條件,但是如果一方在合同中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轉讓合同,這被認為是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
因此,當一方在意思表示中使用了不當的保留或轉讓條款時,另一方有權利撤銷合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合同,并可能獲得違約金或其他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