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疑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不能作為可靠的審計證據。當審計師發現審計證據存在矛盾時,應該進一步調查,以確定哪些證據是真實和可靠的。如果審計師無法確定哪些證據是可靠的,那么這些證據就不能作為審計證據。
在進行審計工作期間,審計師可能會收集到一些相互矛盾的證據,這些證據可能存在錯誤或欺詐行為的跡象。此時,審計師必須進行更深入的調查,以盡可能獲取更準確的證據。如果審計師發現證據存在明顯的矛盾或不一致,那么這些證據就不應該被視為可靠的審計證據。
一言以蔽之,質疑相互矛盾的審計證據不能被視為可靠的審計證據,因為它們不能為審計師提供足夠的證據和說服力,從而影響審計結論的準確性和真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