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說法有些片面和不準確,需要進一步解釋和說明。
首先,存在的認定是會計判斷標準之一,指企業對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確認必須基于客觀的證據,以證明這些項目在報告期內確實存在。這意味著企業在進行存在的認定時必須基于事實依據,不能虛構或夸大事實。
而在確認期末余額時,企業同樣應該遵循真實性原則,即將收入、費用和資產、負債的期末余額確認為與其實際發生情況相符的水平。如果企業在確認期末余額時存在高估現象,那么就會導致財務報表失真,影響企業形象和投資者信心。
因此,存在的認定和期末余額確認都需要遵循真實性原則,強調做到客觀、準確,反映經濟事實和企業實際經營情況。但是僅僅體現在金額方面,并不能說明業務操作的真實性,還需要考慮其他因素,如賬務處理的規范性、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