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計中不能將審計表述為有限保證或中等水平保證的原因是:
1. 審計的定性特點。審計結果不是絕對的數據和數字,只是基于審計人員根據現有信息所得出的結論,并且通常包含一定的偏差或不確定性。
2. 審計的受眾面廣。審計報告不僅面向企業內部管理人員,也涉及到投資者、財務分析師、監管機構等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因此審計人員需要慎重地表達其意見和評價。
3. 法律責任的要求。審計人員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審計準則,保證其審計行為合法、規范和公正,無法通過將審計表述為有限保證或中等水平保證來規避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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