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周時期,政治制度是有一定的法律約束的。東周時期的政治制度主要是以封建制度為基礎的,國家的最高權力由君主擁有,而君主的權力是有一定限制的。
首先,東周時期有一套完善的法律體系,稱為《周禮》。《周禮》是東周時期的法典,其中規定了各種法律條文,用以約束君主和官員的行為。這些法律條文包括了君主的權力范圍、官員的職責、國家的政治組織等內容,對于維護社會秩序和政治穩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在東周時期,君主的權力是有限制的。君主的權力來自于天命,但他也必須遵守《周禮》中的法律規定。君主不能隨意濫用權力,必須依法行事。同時,東周時期還設立了一些官職,如宰相、卿、大夫等,這些官員有責任監督君主的行為,防止他們濫用權力。
此外,東周時期還有一種制度叫做“三監制”,即監國、監軍、監民。這是一種相互制約的制度,君主、軍隊和百姓都受到監督和約束。這種制度的存在,使得君主不能獨斷獨行,必須考慮到百姓的利益,保持政治的穩定。
總的來說,東周時期的政治制度是有法律約束的。通過《周禮》等法律條文的規定,君主的權力受到限制,官員有責任監督君主的行為,同時還有相互制約的制度存在。這些都為東周時期的政治穩定和社會秩序的維護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