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提出,所在單位與職工應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明確延遲退休時間等事項。彈性延遲退休時間確定后,不再延長。彈性延遲退休期間,所在單位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人事關系延續。這些規定體現了雙方協商一致,保障了彈性延遲退休期間的勞動者權益,也有利于穩定用人單位和職工預期。同時,辦法規定,公務員、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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