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可以自愿選擇彈性提前退休,提前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且退休年齡不得低于女職工50周歲、55周歲及男職工60周歲的原法定退休年齡。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在單位與職工協商一致的,可以彈性延遲退休,延遲時間最長不超過3年。
比如,某男職工,1972年9月出生,決定實施后法定退休年齡為62周歲,若滿足最低繳費年限,那么可以在60周歲至62周歲之間選擇彈性提前退休。若該職工沒有選擇彈性提前退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62周歲時,可以退休;如果所在單位與其協商一致,還可以在62周歲至65周歲之間彈性延遲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