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給它的。
當然不是大法官更正確,而是憲法的效力比普通法律的更高,因為從制定程序上,憲法(參眾兩院2/3多數通過+3/4州多數通過)比普通法律(參眾兩院1/2多數通過)、行政令(總統頒布)、地方法律體現了更廣泛的民意,大法官的釋法其實是捍衛更多數人的利益那得去研究美國建國史,這是政治問題,糾結法理就像孔乙己研究茴的四種寫法。
這個機構就是用來給民意踩剎車的,再民選就沒有意義了。要即時體現民意有總統,有議會,這可以了。大法官就是過去的民意,避免民意搖擺得太厲害。
原因在于一個機構如果既可以立法,又有法律條款最好的解釋權著本就是一件很可怕的事情,稍加思考就知道,這跟既當被告又當法官有什么區別。其次無論是設計終身法官對民意的適度獨立,或者同樣是議員-眾議員兩年一換參議員卻是6年,前者更廣泛的接受民意或被民意波動卻沒有任命司法系統聯邦法官以及參與外交的權力,反映的根本就是美國立法前人并不覺得大多數就一定是對的,一個社會需要草根也需要精英制衡。近代純粹的皈依民主或者民意發生的災難太多了 納粹,文革皆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