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提議明顯說明你根本不了解普通法系的法律職業制度。本身在普通法系地區,法學就奉行精英教育,只有當地教育選拔體系中的佼佼者才能涉足,至于美國最高法院法官的教育背景就更不用說了,現任法官除了巴雷特,其他人清一色的哈佛和耶魯的榮譽畢業,巴雷特是圣母大學法學院的第一名畢業,能進入這些學校并且榮譽畢業,他們的個人能力就已經毋庸置疑了;同時只有執業履歷也相當具有說服力的人才會有資格被提名為最高法院法官候選人;此外,作為最高法院的法官,他們有權解釋所有法律,不受任何判決先例約束,他們的職責是解釋現有的成文法和判例,重新審視和發展過去的判例,甚至創造新的法律原則,所以對于這種職位的職責要求,考試作為選拔手段完全不可行和無意義,換言之沒有題目能考驗作為最高法院法官的履職能力,能出的題所有有資格資歷被提名為最高法院法官的律師都能答上來;至于任期,首先終身任期一是讓其能不受外部干擾行使司法權力,二是讓其個人層面無后顧之憂。在普通法地區,大多數高級別法官都是從優秀的律師中遴選,而被任命為法官也很多律師認為是職業生涯后期達到新高度。傳統上法官離任后,為了避嫌不會重新開始私人執業,終身任期也是對其個人生活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