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糖尿病到底算不算重大疾病,我們普通人肯定覺得是,但是要知道在保險行業的重疾規范定義中II型糖尿病可不算重大疾病啊(I型一般在少兒或青少年時就發現了),它是不能直接賠付的啊,這怎么算?
比如,腎衰竭這在普通人肯定覺得算重大疾病了吧,但是腎衰竭一共有5期,只有最后一期終末期腎衰竭(尿毒癥)在保險行業里才能算是重大疾病,那如果我們現在在第3期,怎么辦,能不能取?
另外,原位癌、心臟做支架算不算重大疾病,這在普通人肯定覺得算,可是它在保險行業的重疾規范定義中都沒有,在各家保險公司的重疾險定義里也都算輕癥,這能不能取?
我說的這些病,有些其實不致命,但是會對我們的工作生活帶來巨大影響,生活上可能要額外支出、工作上可能就失業或者邊緣化了,當我們想把一筆錢取出應急的時候,取不出來怎么辦?
這一條如果實施細則不盡快出臺,明年開始立刻就開始有投訴和相關新聞出來了,我話放在這兒大家看準不準;而如果實施細則出臺了,大家再看,它的定義肯定和大部分人的預期都不符合,投訴和相關新聞一定還是少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