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一財產上,抵押權與留置權并存的情況下,通常情況下,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受償。這是因為留置權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具有優先效力,而抵押權通常是基于合同約定的擔保物權。
具體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留置權人就其留置的動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即使該動產上設有抵押權,留置權人也可以優先于抵押權人受償。這是因為留置權的設立通常是基于留置權人對該財產提供了某種服務或勞動,法律賦予其優先受償的權利以保障其權益。
當然,具體的優先受償順序可能會受到其他法律條文、合同約定或司法解釋的影響,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具體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建議咨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得準確的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