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可以約定禁止重復抵押,但這種約定通常只在當事人之間具有合同效力,并不對第三方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抵押權是一種物權,物權具有對世性,依法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即使抵押人違反了禁止重復抵押的約定,第二次抵押在法律上仍可能有效,尤其是在第二次抵押權人是善意且進行了合法登記的情況下。
不過,如果抵押人違反了約定,抵押權人可以根據合同追究抵押人的違約責任,包括要求賠償損失等。因此,雖然禁止重復抵押的約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保護,但主要是通過合同法的框架,而非直接影響抵押物權的設立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