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如果原告僅有資金交付憑證而沒有書面合同或協議,法院通常會根據以下因素進行綜合判斷:
證據的充分性:雖然沒有書面合同,但如果資金交付憑證能夠清楚地證明借貸關系,比如轉賬記錄、收據等,法官可能會認為借貸關系成立。
證人證言:如果有證人能證明借貸事實,法院可能會采納這些證據以支持借貸關系的存在。
當事人陳述:雙方在法庭上的陳述也會被考慮。如果被告承認借貸事實,法院可能會支持原告的主張。
借款用途及背景:法官可能會考慮資金的用途和背景,判斷是否符合借貸的通常情形。
合理性和邏輯性:法院會評估證據的合理性和邏輯性,判斷是否符合常理。
如果原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借貸關系,法院可能會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具體判決仍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證據綜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