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七條中提到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意思是指這些區域的用地性質被視為農業用地。這意味著在法律和政策上,這些土地的使用、管理和相關規定與其他農業用地相似。具體而言,這可能涉及土地用途的限制、稅收政策、土地流轉等方面的管理規則。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支持和規范畜牧業的發展,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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