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理醫師在鄉鎮衛生院有處方權,意味著有獨立的行醫權利,也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有如下權利:
(一)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獲得與本人執業活動相當的醫療設備基本條件;?
(三)從事醫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
(四)參加專業培訓,接受繼續醫學教育;?
(五)在執業活動中,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獲取工資報酬和津貼,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七)對所在機構的醫療、預防、保健工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參與所在機構的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