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單位在對外國企業進行設計資格預審時,可以要求外國企業提供以下能滿足建設工程項目需要的有效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國企業所在國官方文字與中文譯本兩種文本。
(1 )所在國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注冊登記證明;
(2 )所在國金融機構出具的資信證明和企業保險證明;
(3 )所在國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組織、公證機構出具的企業工程設計業績證明;
(4 )所在國政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業組織核發的設計許可證明;
(5 )國際機構頒發的ISO9000系列質量標準認證證書;
(6 )參與中國項目設計的全部技術人員的簡歷、身份證明、最高學歷證明和執業注冊證明;
(7 )與中方設計企業合作設計的意向書;
(8 )其他有關材料。
(參見 9 、《關于外國企業在境內從事建設工程設計活動的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