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法》第51條關于“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為效力待定”的規定,在《民法典》中已經刪除?!睹穹ǖ洹返?97條第1款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買受人不知情,可依據《民法典》第311條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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