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處分基本不會影響合同效力,甚至在一定條件下不影響物權轉移。1、違反“強制性規定”中的效力性強制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無效。《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中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即《民法典》中由司法實踐去判斷“違反哪些強制性規定會導致合同無效”。
2、即使無權處分對物權轉移造成影響,但仍不影響合同效力,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597條規定: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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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無權處分,不僅不影響合同效力,還可能依據善意取得獲得物權。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如果買受人不知情,可依據《民法典》第311條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所有權。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善意取得】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