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陽合同主要牽涉到合同效力以及責任問題,如這兩個問題對該陰陽合同影響不大,則也不是不能簽署。
1、合同效力,就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而言,一般應以“陰陽合同”中的“陰合同”為準。
因為“陰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陽合同”(或陽合同中的部分條款)是虛假的意思表示。即應該以真實意思表示為準——這是一般的做法。
不過在建設工程等專門領域,出于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對“陰陽合同”這種違法的做法的整治,可能會規定以正式備案、公開的合同為準。
2、責任,則可能存在行政處罰或第三方民事責任。
稅收方面,應按照實際交易情況納稅?!瓣庩柡贤笔翘佣惖氖侄?,應受到行政處罰,嚴重的可能構成犯罪。
招投標方面,如違反《招標投標法》,則可依據《招標投標法》進行處罰。
備案方面,因為備案并不影響合同生效,所以一般來說這種做法也并不會導致合同本身違法或無效。雙方既然約定以私下的合同版本、補充/變更協議為準,也是有效的。只不過,此時可以理解為雙方事實上未履行合同備案手續(或者未全部備案),應承擔未履行備案手續的法律責任。
第三方民事責任方面,如雙方通過“陰陽合同”欺騙第三方,則可能會對第三方產生民事責任。這需要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分析,難以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