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人單位為了避免支付經濟補償而故意不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且可能產生法律后果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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