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九條規定: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據此,在設立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選舉決定,公司董事長或是總經理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感謝您的支持,請隨意打賞。您的贊賞將鼓勵我繼續創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