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沒有規定法定代表人如何產生和變更,該事項屬于公司自治范疇,可以由股東在制定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時自由約定。實踐中,大多數有限責任公司確實已在公司章程中約定了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但也僅限于此。為避免股東間產生爭議,公司章程中還應當就法定代表人產生的具體辦法作出規定。
公司法沒有羅列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這是公司法關于法定代表人享有的股東會的召集權和主持權。此外,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實施的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即所謂的代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