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沒有羅列法定代表人的職權。根據公司法第四十條、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不設董事會的,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這是公司法關于法定代表人享有的股東會的召集權和主持權。此外,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對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實施的行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擔,即所謂的代表權。簡單點說,法定代表人按照法律規定其實沒有太多的職權,如果是董事長,開董事會的時候他也是一票,不可能比多一票,還有董事會如果不能過半數,他也不能再投一次票,沒有這樣的特權。這是法律上說的,但是,實際上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在具體經營管理中的職權還是蠻大的,比如用人 的問題,薪酬的問題等等,大家都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