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律的“真理性”,來源于它“符合我們對于周圍世界的認知與實踐”,而不是來源于它“永恒不變”或者“貼近某個永恒不變的真理”。
一方面,所謂“永恒不變”,本身是我們認知世界時,使用的一種“方法論”——即“從偶然性中找出普遍性”。換句話說,規律的“不變性”來源于我們對規律的“定義”,以及我們尋找規律的方法與手段。
舉個例子,我們想從6個蘋果中“總結出”蘋果的“規律”,那么是我們“總結”的這個行為,為這個“規律”賦予了“不變性”——我們發現6個蘋果都是紅色的,都有果皮果肉和種子,因而將之“設立”為“蘋果的規律”——但是這種“規律”本身并不是實在的,實在的只是這6個蘋果,或者說6個紅色的、有果皮果肉和種子的蘋果。
另一方面,我們對世界的認知不可能是完全的。總會有新的實踐與新的認知,讓我們舊有總結出的規律不再“普適”。這一方面的例子很多,我先前也論述過,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