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犯罪,對于領導干部來說,是法律打擊的重點,影響的是國家公職人員的廉潔性。只要因為受賄被留置,絕大部分要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采取拘留逮捕的強制措施。
普通的受賄罪,數額必須要達到三萬元以上,構成入罪的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受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前款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較重情節”,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多次索賄的;
(二)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因此,受賄數額未達到三萬元,沒有多次索賄,或者致使國家人民利益遭受損失,以及利用職務通過提拔,調整受賄的特殊情形,將不構成受賄犯罪。
三萬元到五萬之間,如果對抗組織審查,監察委已經留置。一般的要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由人民法院處以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