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父母雙方仍然具有作為父母的責任。
而對于子女的撫養權,法院會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特別是當子女已滿兩周歲后,若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法院將依法判決。
本案件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一個重要原因是雙方都不要大女兒,這嚴重損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權益,法院在行使裁量權時,會優先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對于拒絕履行撫養義務的一方,法院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如強制執行撫養費支付等,以確保未成年子女的權益得到保障。
本案件還有另外一個重要問題,即父母雙方都表示自己無力承擔撫養大女兒的費用,這時候可能可以通過幾個方面來解決問題
(1)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整撫養費的支付標準,最低起碼要確保女兒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得到滿足,再進行父母雙方共同承擔;
(2)對于法律咨詢和代理等服務,可以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他們會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和代理服務,幫助該父母解決與撫養權、撫養費相關的法律問題;
(3)現在社會和網絡那么發達,也可以向當地的社會救助機構或者在網上申請幫助,大女兒是無辜的,為這些兒童提供幫助我想大部分都會愿意。
不管怎么樣,父母都不能以離婚為借口,不對自己的子女負責,既然生下來就需要撫養,這是每一對父母的責任,另外,作為父母也應該認識到離婚對子女的影響,并盡力減少對孩子的傷害,不要把你們的錯讓孩子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