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屬沒有通過勞動爭議的工傷途徑予以救濟,而是選擇了普通民事案件中侵權糾紛的救濟途徑。
很多人都知道,工亡的工傷待遇基本都在百萬左右,經濟發(fā)達地區(qū)甚至更高,那死者家屬為什么不主張金額明顯更高的工亡待遇,而選擇普通民事侵權賠償呢?
原因也比較簡單:死者2023年5月28日工作當天發(fā)病并送往醫(yī)院,6月1日凌晨不治身亡,這期間已經明顯超過48小時了,因此是不符合視同工傷的規(guī)定的,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下是不會被認定工傷的。退而求其次,通過普通民事案件維權實屬無奈之舉。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接下來,給大家簡要總結一下報道中體現(xiàn)的案件事實:
死者2023年2月入職,工作地點在舟山。2023年2月——5月的104天之間,僅4月6日休息一天,其余時間均正常工作。
2023年5月28日工作當天發(fā)病并送往醫(yī)院,6月1日凌晨不治身亡。死因為肺部感染屬急性疾病而非基礎病。
其次,說一下家屬勝訴的關鍵:
1.死者生前104天僅休息1天的非法用工證據。實際上,事后收集勞動者加班基礎事實的有關證據一直是勞動者維權中的難點。僅就本案而言,死者家屬或者是律師一定收集了相當充分的證據。
2.死者死于突發(fā)性疾病而非基礎病的診斷證明。這一點,自不必多說,一定會以醫(yī)院出具的診療證明為準。
3.死亡與生前非法用工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尚不了解是否在訴訟過程中申請了因果關系鑒定,但我個人覺得大概率是涉及了司法鑒定。
看一下這一節(jié)的法院認定: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間,除4月6日休息外,阿寶在104天的時間里均處于正常上班狀態(tài),顯然,某公司對阿寶的用工行為違反了勞動法相關規(guī)定。其長時間緊密、連續(xù)、不休假的工作導致過度勞累,進而可能產生免疫功能受損等各類身體健康問題。某公司的違法用工行為顯著增加了阿寶感染的風險,可確認某公司的違法用工行為與阿寶死亡之間存在一定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最后,說一下本案對類似案件的后續(xù)影響:
1.關于過勞死的問題,我之前寫過回答,這里不再贅述。重點提醒的是,一旦不符合視同工傷的兩類情形,千萬不要就此放棄。按照本案的訴訟思路和邏輯,可以再通過民事侵權案件嘗試維權。
2.咱們并不是判例法國家,當前除了最高院公布的指導案例外,對此后類似案件審判具有較強的指導性之外。其他案例都不會成為此后類似案件的裁判依據,但是完全可以作為說理的素材。因此,我在開頭說的要好好收藏本案也是基于此,尤其是本案的出處浙江地區(qū)。
3.還有就是在加班重災區(qū)工作的勞動者們,一定要隨時緊繃工作留痕的這個弦,即使是考勤由單位保管,但很多時候加班基礎事實的證明責任依然在勞動者一方。
4.當然,就像本案一樣,如果維權成功,最終能夠獲得的賠償比例基本上都是由裁判者酌情。但無論如何40萬的賠償金也算是給了家屬一些安慰。還是值得給這個案例點個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