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按最高法發布的刑事審判參考案例(第20號[1]與第51號[2])[3]所確立的規則,答案相對確定:
在婚姻關系正常存續期間,丈夫不能成為強奸罪的主體;在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丈夫可以成為強奸罪的主體。
(婚姻關系非正常存續期間應作適當的擴大解釋" 包括以下兩種情形:(1)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期間;(2)提起離婚訴訟以后。)[4]
本答簡要概括下陳興良教授的觀點[5]:
1.如果把題述問題當作"二選一"的選擇題(即【A.構成強奸罪】;【B.不構成強奸罪】),那就徹底搞錯研究方向了。
2.【婚內強奸能不能被認定為強奸罪】(即“能不能”)與【婚內強奸應不應該被當作犯罪予以處罰】(即“應不應”)一定不能混淆。
3.【能不能】是一個“法解釋學問題”;【應不應】是一個“法價值論問題”。
4.就【能不能】問題而言,陳興良教授的觀點是:婚內無奸。
(1)從詞源學追溯,“奸”的原始含義是指“婚外性行為”;
(2)基于體系解釋的立場, 在對“婦女”一詞作解釋的時候,聯系到強奸之“奸”字是指婚外性行為, 因而勢必推導出應對“婦女”進行限制解釋的結論",使之與強奸的含義相符。
5.總結:婚內強奸不能按照現行刑法認定為強奸罪, 而應當在立法上予以犯罪化。
參考
1、^白俊峰強奸案
2、^王衛明強奸案
3、^上述案例索引 https://wenku.baidu.com/view/28de1fe288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13.html
4、^陳興良.婚內強奸犯罪化:能與不能——一種法解釋學的分析[J].法學,2006(02):55-60.
5、^陳興良.婚內強奸犯罪化:能與不能——一種法解釋學的分析[J].法學,2006(02):5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