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間接正犯,間接正犯支配了犯罪行為,但明顯這個女的沒有。女的可以成立一個強奸罪未遂的教唆犯。
補充一下,如果強奸錯人的時候本來要被強奸的那個女的不在現場,即可能當晚去了醫院,那么這個“自己強奸自己”的女的連強奸未遂的教唆犯都算不上,只能對強奸罪的預備犯承擔教唆犯的刑事責任。詳見張明楷《刑法學》第六版550頁。
有人會說,教唆犯被教唆人找錯了實施對象,教唆罪依舊成立呀?
我們討論的是教唆犯的定罪,教唆犯本人有違法阻卻事由,因為等于教唆別人強奸了自己,阻卻違法。但是對于教唆男的去強奸另一個女的這個事情可以定罪。我提另外一個女的在不在場,是想區分未遂的教唆犯和按預備犯處理的教唆犯。
就強奸自己這一點來說違法性階層就阻卻了,那里還用得著有責性階層的認識錯誤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