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制定和實施的時候,最大的要素不是懲治犯人,也不是警示潛在犯人,更不是撫慰受害者,而是該法律實施后,對社會公序良俗的影響,以及對施害者、受害者雙方的影響。
2、我國法律規定在面對正在實施犯罪的強奸犯,被害者是可以無限制防衛的,也就是說被害者直接反殺施害者都是合法的。
基于以上,絕對不能認定。如果你聯想能力稍微豐富點,看完1+2你已然想到了,一旦認定,我國將不存在離婚,只存在女性單方面喪偶。
一旦女方意圖離婚,只需要架好攝像頭(可以事前多拍幾次,庭上自稱個人愛好未對外傳播,不違法),然后誘使對方來 ,接著中途說停,一旦對方不同意或者沒停甚至一段時間未回復,立馬可以反殺對方。
該行為可以認定合法,不需要離婚,還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保存多數財產,這可比離婚收益高多了。
不要寄希望于個人品質,沒多少人能在惡法誘使下,寧愿保持自身負收益。何況在女方已經意圖離婚情況下,對男方肯定是不爽的。
這將嚴重違背全世界任何一地的公序良俗。
有興趣也可以自己想想,真認定了男性會怎么樣,挺有意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