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情況大概率是屬于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
對于技術開發人員來說,一般簽訂勞動合同時都會附帶有相關保密約定(或附件協議)以及知識產權歸屬約定(通常約定職務作品權利歸屬公司)。因此無論采用何種方式復制相關職務作品,都極有可能構成侵權。
(1)知識產權與所有權:
軟件代碼通常被視為知識產權的一部分,特別是當它們包含獨特的算法、邏輯結構或創新功能時。
如果上一家公司的代碼受到版權保護,那么簡單地憑記憶重寫可能仍然構成侵權,因為新代碼可能包含了受版權保護的表達方式或邏輯結構。
(2)相似性與實質相似性:
如果新代碼與上一家公司的代碼在功能、邏輯結構、算法或關鍵部分上高度相似,這可能被視為“實質相似性”。
“實質相似性”是判斷軟件侵權的重要標準之一。即使你沒有直接復制代碼,但如果新代碼在關鍵部分與受版權保護的代碼相似,也可能構成侵權。
(3)訪問與使用:
盡管你提到上一家公司的源碼是拿不出來的,但如果你之前曾經訪問或使用過這些源碼,并且新代碼是基于這些知識的記憶而編寫的,這可能會被視為對源碼的間接使用。
(4)保密協議與職業道德:
如果你與上一家公司簽訂了保密協議或競業禁止協議,那么重寫類似代碼可能違反了這些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