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必要。
首先二者保護的客體不同。專利保護技術方案,版權保護專利的文本表達形式,對技術方案的原理并不關心。換句話說,只要換一種寫法,文本之間就不存在版權侵權。但技術方案仍然是可能侵權的。專利制度中,改劣方案仍然是侵權成立的形式之一,但這已經跳出了版權侵權的范疇。
其次,專利由于提交申請時,已經具備了公開發表、時間、權屬人、發明人等版權保護證據的一切形式。而版權屬于自主產生的權利。既然證據完整,證明權利的鏈條也很清晰,去登記一張版權證書,純屬表面功夫,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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