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銅表法》和《秦律》是同時期的。
十二銅表法關于市場秩序的內容周律基本都已經包含。但是《十二銅表法》不夠嚴謹,沒有規定統一標準,比如度量衡市場統一標準《效律》,貨幣統一標準《金布律》——參考《云夢睡虎地秦簡》。
對于稅率以及各種行業標準(《工律》)都非常含糊。
最重要的,《十二銅表法》缺少量刑細則(關于債務糾紛,債權歸屬的判定屬于合同契約相關法律問題,見我引用文章),主要是刑事案件以及經濟判罰無法償還時的量刑。
《十二銅表法》是一套基本法,《秦律十八種》是十八套細分法,包含現代意義的《刑法》,《稅法》,《服役法》,《工商管理法》,《土地法》,《吏制》,《外交法令》等等。
所以《十二銅表法》是非常雛形期的法律條例,沒有擺脫禁止令這種最簡單律令的框架。缺乏標準描述,標準量刑這些體現法律公平的最基本要素。
西方人覺得是塊寶是因為這已經是在歐洲同時期文明里能找到的最系統法律了。
其實他們對于法的概念理解差了一個時代。
如果他們有機會讀文藝復興時期復活的古希臘法學辯論作品,他們的法律也不會只有這種水平。古希臘的律法也不會只停留在辯論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