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第三條列出了同居關系結束時如何分割財產,如果協商不成,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同居期間各自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知識產權收益,各自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以及一方單獨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等歸各自所有;
(二)雙方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經混同無法區分的財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綜合考慮各自出資比例、貢獻大小等事實,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
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正的體現了什么叫“搭伙過日子”。
不結婚也能生孩子,孩子也可以正常上戶口。
生活可以一切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