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未按照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設計、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當事人請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果道路本身就存在缺陷,不存在這個缺陷的話,即使有暴雨也不會造成路面坍塌,那么道路缺陷就與損害結果存在因為關系,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公路建設必須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承擔公路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崗位責任制,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和合同約定進行設計、施工和監理,保證公路工程質量。”
交通部曾頒布并實行《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及關于公路設計的行業推薦性標準。
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強制性規定是判斷道路是否存在缺陷的重要依據。
關于事故的成因,道路是否存在缺陷就需要有關部門進行調查。如果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能夠證明道路不存在質量缺陷,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2.道路管理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因道路管理維護缺陷導致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道路管理者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夠證明已經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者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盡到安全防護、警示等管理維護義務的除外。”
道路管理者一般為公路經營企業或公路管理機構。
暴雨天氣下,該段道路是否存在危險,有無及時進行管理維護,這些也需要等調查結果出來后才能得知。如果不能證明已經盡到管理維護義務的,道路管理者需要承擔賠償責任。